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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宁都县规范山地规模养殖保持水土
录入:综合处  来源:长江水土保持局  时间:2007-6-15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为促进山地规模养殖和山地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宁都县水保局对做好山地养殖水土保持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山地规模养殖是指养殖户利用山地养鸡、养猪,达到年养鸡3000只、年养猪200头以上的养殖。

    二、山地规模养殖的禁止区域: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项目区内由国家投资已建有水土保持设施(如水平竹节沟、水平台地)、生物(林草)和其他设施的山地(不含果园);主要公路干线(昌厦路、319线、宁临路、战备路)两旁、梅江河两旁、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以内的山地。在以上区域内已有的山地规模养殖必须在2007年9月份以前搬迁,如不搬迁,由县水保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山地规模养殖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07年6月份以前已有的山地规模养殖,必须在2007年9月份以前到县水保局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2007年7月份以后新办的山地规模养殖,养殖户必须先向所在地乡镇水保站申请,由水保站水保员进行实地勘察,在办理了林业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水保局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由县水保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山地规模养殖应当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为鼓励山地规模养殖发展,采取优惠办法收取。具体标准为:2007年6月份以前已有的养殖,按动土占地面积每平方米0.5元一次性收取,2007年7月份以后的新办养殖按动土占地面积每平方米0.8元一次性收取。

    五、山地规模养殖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防治水土流失。在建设过程中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如开挖排水沟、修建挡土墙、鸡猪粪净化池,鸡猪舍场地边沿种树,公路边坡种草。在废弃不进行养殖时,要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地补种林草恢复植被。对不采取防护和治理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水保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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